关于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时间:2012-11-20   浏览:29383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职改办综〔2012〕57号

关于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职改办、教育局职改办,各高等院校职改办:

为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征求意见稿)》、《关于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19日前分别反馈省公务员局专技处和省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人:

刘新月  省公务员局专技处  059187856021(传真)

    省教育厅人事处    059187846921(传真)

 2012111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聘任制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各类教师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三、聘任组织及职责

高校自行组建聘任组织,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    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审定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校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高级职务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评议组应由校内外专家担任。高级职务评议组的校外专家不少于30%,其中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科评议组,其校外专家不少于50%。高校可根据申报对象的专业情况自行聘请校外专家,也可从省里学科专家评委库中抽取校外专家参加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任期届满,须更换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组成新一届学科评议组。院(系)学科评议组及中级职务评议组具体组成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学院(系)考核推荐组

学院(系)考核推荐组由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本学院(系)应聘教师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学院(系)考核推荐组的具体职责及权限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四、聘任基本程序

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高校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特别是空缺岗位情况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广泛听取教师等职工的意见,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省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四)学院(系)考核推荐。学院(系)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并按空缺岗位一定比例向校学科评议组提交推荐人选。

(五)学科评议推荐。学科评议组对学院(系)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鉴定意见供评议组评议参考。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评议组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根据得票数,按拟聘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建议11.2)向学校聘委会推荐。

(六)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并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高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五、聘任管理及工资待遇

(一)高校聘任教师等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等职务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三)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一律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严格按学校聘任条件进行聘任,不得降低标准。

(四)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教师等人员,学校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

(五)高校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注重实绩、注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指导,抓好聘任制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加强对聘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师等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聘任方案。

(二)积极稳妥。在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聘任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教代会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等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确保聘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监督。在实施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要严明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凡是应该公开的内容和程序都要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学校安定、教师队伍稳定。

附件2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高等学校聘任制改革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任职条件。

第二条  高校可结合办学任务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和提高本校教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聘任各级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社会服务能力。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的教师,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具备外语能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具备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具备硕士学位,任助教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

CN学术期刊或高等学校主办的具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任讲师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和第(二)-(八)项中的1项:

(一)在CN学术期刊或高等学校主办的具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期刊发表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有一定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2篇以上。

(二)本科高校教师在大学本科学报或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有一定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高职高专学校教师在CN学术期刊发表一定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价值的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翻译的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下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不累计,下同)。

(三)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国家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前三名。

(四)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或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作出主要贡献。

(六)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专业或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七)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八)农林院校的教师长期(每年累计6个月以上,下同)在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政府部门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第一名。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副教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和第(二)-(八)项中的1项:

(一)在大学本科学报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

(二)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1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参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三)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国家奖前三名、省部级奖前二名。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六)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或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七)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八)农林院校的教师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部委综合性表彰。

 

第七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评价办法,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课、公共课、术科教师适当倾斜。艺术类学科课程建设和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有其特殊性,教师任职条件可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自主设定。

第十八条  对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聘任副教授、教授。

第十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有关规定精神,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等,聘任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

第二十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符合相应级别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聘任同级教师职务。任教师职务1年以上,可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中聘教授职务,须任副教授2年以上。其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成果可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岗位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并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聘任同级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聘教授职务,须任副教授2年以上,其科研成果从聘任副教授后起算。

第二十二条 CN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一号多刊等。

高校要结合相关学科、行业领域公认的高质量期刊范围,确定核心期刊、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目录。农林院校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和推广的教师,其有价值、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可等同相应级别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文所指任职条件,指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的条件;所指市,指设区市(地)、综合实验区;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或本数;所指论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等职务系列的任职条件,可按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本任职条件的规定与要求执行。

 

附件3

 

关于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精神,为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原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另外专门增加3-5个百分点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请高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研究确定一个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程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高校须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同时高校应将所增高级岗位向年轻教师倾斜,具体倾斜办法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三、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选,高校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高校要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认真组织岗位聘用。

 

20121120